对于设计为与半挂车联接的牵引车,为对车辆进行分类而考虑的质量是行驶配平的牵引车车辆的质量,加上与半挂车转移到牵引车的最大静态垂直载荷对应的质量,并酌情加上牵引车自身载荷的最大质量。
某些特殊用途车辆(起重机车辆、车间/体检车辆、宣传车辆等)所载的设备和装置被视为等同于货物。
4.O类:无动力挂车
O类车辆是挂车(包括半挂车),指任何非自行推进车辆(自身无动力推进装置),其设计和构造可由动力驱动(牵引)车辆牵引。
“O1类”:
最大质量不超过0.75吨的挂车。
“O2类”:
最大质量超过0.75吨但不超过3.5吨的挂车。
“O3类”:
最大质量超过3.5吨但不超过10吨的挂车。
“O4类”:
最大质量超过10吨的挂车。
此外,O2、O3和O4类挂车还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半挂车”:
一种被牵引的车辆,其车轴位于车辆重心后面(在均匀装载时),并配有连接装置,允许水平和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辆。一个或多个车轴可以由牵引车驱动。
“全挂车”:
至少有两个轴的挂车,并配有拖挂装置,该拖挂装置可以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并控制前轴的方向,但不会将重大静载荷传递给牵引车。一个或多个轴可以由牵引车驱动。
"中轴挂车":
装有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的牵引装置的挂车,其车轴靠近车辆的重心(在均匀加载时),只有不超过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0N(以较小者为准)的小静态垂直载荷传递给牵引车。牵引车可以驱动一个或多个车轴。
就半挂车或中轴挂车而言,用于分类的最大质量对应于半挂车或中轴挂车的一个或多个车轴在与牵引车辆连接并承载其最大载荷时传递到地面的静态垂直载荷。
“特殊用途车辆”:
M、N或O类车辆,用于运送乘客或货物,并执行需要特殊车身布置和/或设备的特殊功能。例如房车、救护车、装甲车、灵车等。
"房车":
一种特殊用途的M1类车辆,其构造包括至少包含以下设备的住宿空间:
(a)座位和桌子;
(b)可以从座位转换成的睡眠设施;
(c)烹饪设施;
(d)储藏设施。
设备应牢固地固定在生活隔间;然而,桌子可以设计成易于移动。
“装甲车”:
用于保护运送的乘客和(或)货物并符合装甲防弹要求的车辆。
“救护车”:
用于运送病人或伤员并为此目的配备特殊设备的M类机动车辆。
“灵车”:
用于运送死者并为此目的配备特殊设备的机动车辆。
5.T/R/S类:农用车辆
来源:智驾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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