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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对智能驾驶“道路测试”的要求

2025-06-02 11:36

1. 法规背景

2. 测试要求

3. 通过条件

4. 道路环境要素

1. 法规背景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快速发展,自动驾驶/辅助驾驶功能逐渐从实验室走向实际道路应用。为了确保自动驾驶功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需要一套科学、规范的道路试验方法和要求来对其进行验证。

国际范围内已形成采用包括设计审核、仿真试验、场地试验、道路试验、在役监控等在内的“多支柱”方法,综合验证自动驾驶功能安全性的共识。我国也积极顺应这一趋势,开展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智驾安全监管“三支柱”不够了,需要“五支柱”

为此我国制定了自动驾驶功能仿真试验、场地内仿真试验、公开道路试验的国家标准。

道路试验作为验证自动驾驶功能在真实复杂交通环境中的关键环节,需要专门的标准来规范其试验条件、方法及要求,以与仿真试验、场地试验等标准共同构成完整的标准体系。

GB/T 44719-2024《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功能道路试验方法及要求》就是在此背景下发布的。而且最新的L2强标GB《智能网联汽车 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安全要求》草案中引用了GB/T 44719,要对L2级组合驾驶辅助系统进行公开道路测试。

GB/T 44719适用于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M类(载客车辆)和N类(载货车辆)汽车,其他类型车辆可参照执行。(此标准为测试方法的标准,并不是自动驾驶系统的标准,所以M类、N类车辆的L2组合驾驶辅助的公开道路测试也适用该标准。)

GB/T 44719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的道路试验条件及要求,并描述了试验方法。包括试验道路、试验车辆、试验设备、试验时间等试验条件,以及功能激活、动态驾驶任务执行、动态驾驶任务后援、状态提示等试验方法及要求。


道路测试的核心目标就是:利用道路试验过程中其他道路使用者行为及轨迹不可控、场景随机出现等特点,验证自动驾驶功能对于随机场景的响应能力。

2. 测试要求

2.1 试验道路环境

试验道路环境分为Ⅰ型、Ⅱ型和Ⅲ型道路环境,分别对应高速公路及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及次干路、其他道路环境。

道路环境要素及采集方法应符合第4章的要求。

2.2 试验车辆

试验过程中不应变更自动驾驶功能相关的软件及硬件。

试验车辆应满足如下载荷要求:
a)对于M1类汽车,试验车辆质量不大于最大允许总质量;
b)对于商用车辆,除特殊规定外,M2类、M3类城市客车为装载质量的65%,其他车辆(N1类、N2类、N3类)为满载质量。乘员质量及其装载要求符合GB/T 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规定;c)试验过程中不调整试验车辆载荷。

2.3 试验人员

试验操作人员以及随车试验人员不应因个人行为导致系统发出介入请求。(L2道路测试时,需要人为的触发介入请求)

试验过程中,试验操作人员对试验车辆进行安全监控,并在系统发出介入请求时立即接管,在系统执行最小风险策略时立即干预车辆行驶。(L2道路测试时,需要专门测试本车道刹停和靠边停车的最小风险策略RMF,过程中不应干预车辆执行RMF)

试验过程中,随车试验人员依据试验情况记录车辆是否满足试验要求,并通过试验设备记录试验车辆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时刻。

2.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支持随车试验人员记录试验操作人员干预、接管、试验车辆发出介入请求、最小风险策略状态显示以及试验车辆未满足试验通过要求的时间。

试验设备应能够在试验过程中至少记录以下内容:
a)试验车辆的控制模式,例如人工驾驶模式、自动驾驶模式等。
b)试验车辆周边的交通状态视频信息。c)试验车辆运动状态参数:
1)试验时间轴;
2)试验车辆位置信息;3)试验车辆纵向速度;

4) 试验车辆横向速度;
5)试验车辆纵向加速度;
6)试验车辆横向加速度;
7)试验车辆横撰角速度。
d)试验操作人员及人机交互状态(试验操作人员面部、仪表盘、方向盘、中控屏、踏板等)的视频及语音监控信息。e)试验里程及时长:
1)记录试验车辆在不同道路环境的试验里程;
2)记录试验车辆在不同道路环境的试验时长。

试验设备的精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a)运动状态采集和存储的频率不小于50 Hz;
b)视频采集设备分辦率不小于(1920×1080) 像素,视频采样帧率不小于30 f/s;
c)速度采集精度不大于0.1 km/h;
d)距离采集精度不大于0.1 m;e)加速度采集精度不大于0.1 m/g。 

2.5 试验时间

应分别在试验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可被激活的道路环境进行试验,不同类型道路环境间的有效试验时长总和应独立进行记录。

若试验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在光照度低于50 lx 的条件下可被激活,则应进行夜间试验。
白天试验时段为日出时间点到日落时间点之间的时段,夜间试验时段为日落时间点至第二天日出时间点之间的时段。日出时间点与日落时间点以当地气象局发布信息为准。

经过若干次单次连续试验累计的有效试验时长总和至少应为72h,且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若试验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可在白天和夜间被激活,则白天时段有效试验时长总和不少于48h,夜间时段有效试验时长总和不少于24h;b)若试验车辆自动驾驶功能仅可在白天或夜间被激活,则仅在自动驾驶功能可被激活的时段进行试验。

[L2若申报I型道路(高快速路)和II型道路(非高快速路),则要至少测试144h,高快速路72h,非高快速路72h。]

测试时间要包含拥堵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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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通过条件

在单次连续试验过程中,激活自动驾驶功能时,该单次连续试验开始;试验车辆沿试验道路行驶,在完成单次连续试验设定计划后,该单次连续试验结束。

3.1 功能激活

除发生发动机自动启停情况外,车辆每次点火(上电)后试验车辆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自动驾驶功能处于未激活状态;在符合其自动驾驶功能说明材料的条件下,自动驾驶功能处于就绪状态。

3.2 执行动态驾驶任务

试验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处于激活状态下,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时不应发生试验车辆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试验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处于激活状态下,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不导致试验操作人员执行非策略性干预;

策略性干预是由于行程规划、目的地选择等原因导致的试验操作人员干预试验车辆行驶;

除紧急情况下,不占用应急车道行驶及停车;

不在危险的路段超车及掉头;

不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信号行驶;

不违反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行驶;

通过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通过交叉路口时能按照道路优先通行权通行;

正确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近光灯、转向信号灯、制动灯、危险警告信号等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以及喇叭;

其他道路交通规则要求。

3.3 状态显示试验车辆在发出自动驾驶功能状态提示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若自动驾驶功能处于就绪状态(待机),发出光学提示信号,该信号目视可见;

若自动驾驶功能处于激活状态,发出光学提示信号,该信号目视可见;

若自动驾驶功能处于未激活状态转换为激活状态,发出明显的提示信号;

若自动驾驶功能处于激活状态转换为未激活状态,发出明显的提示信号;

自动驾驶功能处于激活状态时发生失效,发出明显的提示信号;

发出介入请求信号时,发出明显的提示信号,该提示信号明显区别于其他提示信号;

执行最小风险策略时,发出明显的提示信号,该提示信号明显区别于其他提示信号。

4. 道路环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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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智驾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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