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方如何获取联合国法规的早期版本?
当缔约方通知秘书处其打算根据联合国法规的早期版本(该版本未在联合国网站上公开)授予车型认证时,秘书处将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网站上提供所有相关文件(即修订版、修正案和勘误表)。如果这些文件仅以微缩胶片或纸质文件形式存在,将提供扫描副本。
在1958年协议第三版生效前通过的联合国法规及其修正案,以及在此前授予的车型认证,会发生什么变化?
在1958年协议第三版生效前,根据个别联合国法规授予的车型认证将继续被适用这些联合国法规的缔约方接受,直至这些联合国法规的后续修正案的过渡条款另有规定。
1958年协议第三版预见了可以根据联合国法规的早期版本授予车型认证的可能性。第12条第4款进一步将此可能性扩展到根据1958年协议第二版通过的联合国法规及其修正案,即使个别联合国法规版本中的过渡条款未预见此可能性。
因此,1958年协议第三版将允许对联合国法规的早期版本授予车型认证,即使这些早期版本是在1958年协议第二版下通过的。
默认情况下,1958年协议第三版生效后,其条款也适用于所有关于在1958年协议第三版生效前授予的联合国车型认证的行动(例如与认证机构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的频率有关,或与技术服务的评估和指定有关),这些行动应符合1958年协议或附于协议的适用联合国法规中的生产一致性(COP)条款。
生产一致性(COP)程序是什么?
在根据附于1958年协议的联合国法规授予车型认证之前,缔约方的车型认证机构必须对制造商的生产设施进行初步评估,即验证是否存在令人满意的安排和程序(例如ISO 9001标准),以确保有效控制,使生产中的车辆、设备或零部件符合批准的车型。
车型认证机构必须验证是否存在足够的安排和文件化的控制计划,并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进行必要的测试或相关检查,以验证批准的车型持续符合相关要求,包括适用的联合国法规中规定的特定生产一致性测试。
授予车型认证的认证机构可以在任何时候验证每个生产设施中应用的符合性控制方法。这些验证的正常频率和生产一致性测试程序应与1958年协议中规定的安排或附于协议的适用联合国法规中的生产一致性条款一致。
当获认证产品的生产被中断或停止时会发生什么?
获认证产品的生产中断并不自动导致车型认证的撤销。根据一般原则,联合国车型认证在理论上是永久有效的(尽管不一定被相互承认)。根据1958年协议第4条,只有在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车型认证才可能被撤销,但生产中断本身并不是撤销车型认证的充分理由。
加入1958年协议需要履行什么程序?谁(哪个机构)、何时以及向联合国提交什么内容,才能加入1958年协议?
由于1958年协议是一种多边条约,一个国家在外交部长(或总统、总理、大使等)签署该条约后,通过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加入书来加入该协议。外交部长(或总统、总理、大使等)有权签署该条约。(加入1958年协议的决策过程和国内程序必须符合各自国家的国内法律。)
非政府组织如何参与1958年协议?
只有国家,通过其相关主管部门,才能成为1958年协议的缔约方。
然而,许多经联合国认证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定期参与1958年协议的活动,提供技术建议,积极参与联合国法规及其修正案的制定,为一些非正式工作组提供秘书处活动等。例如,国际汽车制造商组织(OICA)自1954年以来一直积极参与,正式代表全球汽车工业(汽车、卡车、公共汽车/长途客车)。自1956年以来,OICA被正式认证为全球汽车行业的代表。
自1958年协议第三版生效之日起,如何使用联合国车型认证编号?
自1958年协议第三版生效之日起,缔约方应根据附于1958年协议的附录4为每一份新的车型认证颁发联合国车型认证编号。
如果获得联合国车型认证持有者的同意,缔约方可以决定将附录4中的编号规则也适用于在第三版生效之前最初颁发的认证扩展。
除附录4第3款第3节外,如有必要,缔约方可以在认证编号中使用最多六位的顺序编号,直到附录4在未来相应修订。
来源:智驾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