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规(EU)2018/858《关于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系统、部件和为此类车辆设计的独立技术单元的批准和市场监管》,是欧盟机动车整车、系统、零部件的型式认证框架法规,规定了机动车及其系统、部件需要满足的法规标准、批准要求(多阶段型式批准和单步型式批准)、监管要求、生产一致性要求、整改要求(召回)等。
第一章 主题、范围和定义
第1条 主题
1. 本法规规定了第2(1)条所述的所有新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型式认证和上市要求,以及单个车辆(小批量/定制化)认证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要求。(新车,前装零部件)
本法规还规定了可能对第2(1)条所述车辆基本系统的正常运行构成严重风险的零件和设备的上市和投入使用。(关键售后配件,如轮胎、刹车片、冷却液、玻璃等)
2. 本法规规定了需经批准的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市场监管要求。本法规还规定了此类车辆的部件和设备的市场监管要求。(整车&零部件的质量监管、召回)
第2条 范围
1. 本法规适用于在公共道路上使用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及其O类挂车,包括那些设计和制造在一个或多个阶段的车辆(改装车、底盘和上装分开生产的车辆),以及为此类车辆及其挂车设计和制造的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以及为此类车辆及其挂车设计和制造的部件和设备。
2. 本法规不适用于以下车辆:
(a)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EU) No 167/2013 定义的农业或林业车辆;(R、S、T类车辆)
(b) 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 (EU) No 168/2013 定义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和四轮车;(L类车辆)
(c) 铁路车辆;
(d) 专为武装部队使用而设计和制造或适应的车辆。(军用车辆)
一文讲清联合国对机动车的分类&定义
3. 对于以下车辆,制造商可以根据本法规申请型式批准或单个车辆批准,前提是这些车辆满足本法规的要求:
(a) 主要用于建筑工地或采石场、港口或机场设施的车辆;(场内用车)
(b) 为民用保护、消防服务和负责维护公共秩序的部队使用而设计和制造或适应的车辆;(消防、救援、特种车辆)
(c) 任何专门设计和制造用于执行工作且由于其构造特点不适合载客或运输货物的自走车辆,且不是安装在机动车辆底盘上的机械。(挖掘机、自走吊车等)
此类批准不得影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 2006/42/EC 的适用。
4. 对于以下车辆,制造商可以根据本法规申请单个车辆批准:
(a) 专门用于赛道上的赛车;(赛场内使用的赛车)
(b) 制造商负责在道路上使用的原型车辆,用于执行特定测试计划,前提是它们为该目的专门设计和制造。(试制车、测试车、路采车)
第3条 定义
对于本法规和附件II中列出的法规行为的目的,除非另有规定,以下定义适用:
(1) “型式批准type-approval” 指一个审批机构认证一种车辆、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满足相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
(2) “欧盟型式批准EU type-approval” 指一个审批机构认证一种车辆、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满足本法规相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
(3) “国家型式批准national type-approval” 指一个审批机构认证一种车辆、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满足欧盟成员国法律规定的相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此类批准的有效性仅限于该成员国的领土;
(4) “型式批准证书type-approval certificate” 指审批机构正式认证一种车辆、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型式批准的文件;
(5) “合格证书certificate of conformity” 指制造商签发的证明生产车辆符合批准类型车辆并符合生产时适用的所有法规行为的文件;
(6) “单个车辆批准individual vehicle approval” 指一个审批机构认证特定车辆,无论是否独特,满足相关的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以获得欧盟单个车辆批准或国家单个车辆批准的程序;
(7) “整车型式批准whole-vehicle type-approval” 指一个审批机构认证不完整、完整或完成的车辆类型满足相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
(8) “多阶段型式批准multi-stage type-approval” 指一个或多个审批机构根据其完成状态,认证不完整或完整的车辆类型满足相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例如:A公司生产底盘,获得底盘证书;B公司购买A公司的底盘,加装上装部分,做成冷藏车/牲畜转运车/油罐车/混凝土搅拌车等,然后再获得整车证书)
(9) “逐步型式批准step-by-step type-approval” 指逐步收集构成车辆的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全套欧盟型式批准证书或联合国型式批准证书的程序,最终阶段导致整车型式批准;(集齐所有单项证书,最后召唤神龙WVTA整车证书)
(10) “单步型式批准single-step type-approval” 指一个审批机构通过单一操作认证一种车辆、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整体满足相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所有单项都不发证书,直接测完,召唤神龙,发放整车WVTA证书)
(11) “混合型式批准mixed type-approval” 指在整车型批准的最后阶段获得一个或多个系统型式批准的逐步型式批准,无需为这些系统签发欧盟型式批准证书;(最后几个单项仅测试,不发证书了,测试通过后直接召唤神龙,发放WVTA证书,可以省掉最后几个单项证书的下证时间)
(12) “系统型式批准system type-approval” 指一个审批机构认证一种系统类型满足相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
(13) “独立技术单元型式批准separate technical unit type-approval” 指一个审批机构认证一种独立技术单元类型满足与一个或多个指定车辆类型相关的相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比如智能限速系统ISA就可以申请独立技术单元认证)
整车WVTA认证与零部件STU认证
(14) “部件型式批准component type-approval” 指一个审批机构认证一种部件类型独立于车辆之外满足相关行政规定和技术要求的程序;(玻璃、轮胎、灯具都有对应的零部件认证)
(15) “车辆vehicle” 指任何机动车辆或其挂车;
(16) “机动车辆motor vehicle” 指设计和制造为自行驱动的任何动力驱动车辆,至少有四个轮子,完整、完成或未完成,最大设计速度超过25公里/小时;
(17) “挂车trailer” 指任何非自走轮式车辆,设计和制造为由机动车辆牵引,至少可以围绕垂直于牵引机动车辆纵向中平面的横轴和平行于纵向中平面的纵轴旋转;
(18) “系统system” 指组合在一起执行车辆中一个或多个特定功能的设备,且受本法规或附件II中列出的任何法规行为的要求约束;
(19) “部件component” 指打算作为车辆一部分的设备,可以独立于车辆进行型式批准,并受本法规或附件II中列出的法规行为的要求约束,其中特定法规行为明确规定了效果;
(20) “独立技术单元separate technical unit” 指打算作为车辆一部分的设备,可以单独进行型式批准,但仅与一个或多个指定车辆类型相关,并受本法规或附件II中列出的法规行为的要求约束,其中特定法规行为明确规定了效果;
(21) “零部件parts”是指用于车辆组装、维修和保养的货物,以及备件;
(22) “设备equipment”是指除零部件外,可以添加或安装在车辆上的货物;(例如破窗器、三角警示牌)
(23) “备件spare parts”是指打算安装在车辆上以替换车辆原始部件的货物,包括车辆使用所必需的货物,但不包括燃料;(例如备胎、刹车片)
(24) “基础车辆base vehicle”是指多阶段型式批准的初始阶段使用的任何车辆;
(25) “不完整车辆incomplete vehicle”是指为了满足本法规的相关技术要求至少需要经过一个进一步完成阶段的任何车辆;
(26) “完整车辆completed vehicle”是指经过多阶段型式批准后符合本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车辆;
(27) “完成车辆complete vehicle”是指不需要进一步完成就能满足本法规相关技术要求的车辆;
(28) “系列结束车辆end-of-series vehicle”是指作为库存的一部分,由于新的要求生效而未经过型式批准,不能或不再在市场上提供、注册或投入使用的车辆;
(29) “替代燃料车辆alternative-fuel vehicle”是指设计上至少能够使用一种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的燃料,或主要来源于非矿物油的燃料的车辆;
(30) “小批量生产车辆vehicle produced in small series”是指在市场上、注册或投入使用的单位数量不超过附件V中规定的年度定量限制的车辆类型;
(31) “专用车辆special purpose vehicle”是指具有特定技术特征使其能够执行需要特殊安排或设备的M类、N类或O类车辆;
(32) “车辆类型type of vehicle”是指至少共享附件I第B部分中规定的特征的特定车辆组,包括包含变体和版本的车辆组;(视同车辆)
(33) “半挂车semi-trailer”是指其轴或多轴位于车辆(均匀装载时)重心之后,并配备允许水平和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辆的连接装置的拖车;
来源:智驾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