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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汽车法规 R13:机动车制动统一批准规定技术说明

2026-02-04 09:35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UN法规第13号(R13)**是1958年协议体系下关于机动车针对制动系统及性能统一批准的基础性法规之一,适用于车辆类别M(载客车)、N(载货车)及O(挂车)等多种型号车辆的制动性能要求。R13规定了车辆制动系统在服务制动、二级制动、驻车制动以及在某些故障情况下的残留制动性能等方面的量化技术标准和试验方法,作为全球性型式批准的重要技术依据。


法规对制动系统整体与组成定义进行了界定,指出制动系统包括服务制动(service brake)、二级制动(secondary brake)、驻车制动(parking brake)等子系统,以及执行这些功能的机制(如制动盘、制动鼓、制动液或气压传动等)。制动系统的主要目的在于有效减速或停车以及在车辆失去部分功能时确保安全停车能力。R13将制动装置视为独立性能单元,并要求其在量产车辆上表现出一致性。


在服务制动性能测试中,法规采用标准化的Type-0试验来评价车辆在指定初速度条件下的停止距离和平均减速度(mean fully developed deceleration),作为判定制动效能的核心指标。例如,车辆在试验开始时以规定速度(如 M1类别80 km/h)启动制动控制,其停止距离及减速度必须符合R13规定的最小和最大限值。服务制动的性能既可通过测量车辆从驾驶员踏下制动踏板开始应用到实际停车所需的距离来判断,也可通过计算试验过程中实现的平均减速度来评价。


二级制动系统是为主制动失效情况下提供备份制动能力的装置。R13通过规定二级制动在模拟主系统故障情形下必须达到的减速度或停止距离标准,以确保在主制动部分失效时车辆仍能够实现受控停车,这一测试通常在切断主制动功能后进行。


对于驻车制动系统,法规规定了其必须在车辆静止状态下对车辆提供有效的制动保持能力。驻车制动的测试条件以车辆在倾斜坡道(如18 %坡度)上能够保持静止为基本要求,同时对驻车制动控制器的操作力和制动力输出进行了限定。这保证了车辆在意外停车情形(如坡道停车)中不会因驻车制动不足而滑移。


R13还对故障情况下的残留制动性能提出技术要求,即便制动系统某一部分发生失效(如管路泄漏或能量源中断),剩余可用制动能力仍需满足法规规定的最低制动效能指标,例如在模拟故障试验中实现不超过规定的停止距离或达到一定的平均减速度。这一设定确保了车辆在复杂故障场景仍具备基本安全制动能力。


此外,法规对响应时间、制动力分布与轮速控制等也有明确测试要求。对于依赖于能量源(如气压、液压或电控系统)的制动装置,法规规定了服务制动从控制开始到达到规定性能所允许的最大响应时间(如0.6 秒以内),以确保制动系统在紧急制动情况下能够迅速发挥效能。


车辆通过R13规定的型式批准流程需要完成技术文件的提交与系列试验,包括服务制动、二级制动、驻车制动、残留性能及响应时间测试等。授权技术服务机构依据R13附录试验方法评估样车性能并判定其是否满足规定的技术指标。符合条件的车辆型式将获得带有批准标志与编号的证书,作为在缔约市场上合法销售及登记使用的依据。


近年来,R13法规体系也在与相关新技术趋势(如电制动与制动需求信号显示、OBD数据访问接口等数字化制动状态要求)进行技术协调,以确保法规在考虑自动驾驶辅助系统、电子制动控制系统等现代制动技术时保持一致性和可测试性。

来源:汽车测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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