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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汽车法规 R19:机动车前雾灯统一批准规定技术说明

2026-02-11 09:43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UN法规第19号(R19)是1958年协议体系下专门针对机动车前雾灯(front fog lamps)**的统一型式批准技术规定。该法规对雾灯的设计、性能、照射特性、光色以及批准标志等方面设定了可量化的技术标准,以确保这些灯具在低能见度条件下提供有效照明,同时不会对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不适眩光。R19作为国际通用的灯具批准依据,被多个缔约国采纳,并在实际认证与监管中长期发挥作用。


R19适用于各种动力驱动车辆的前雾灯,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摩托车和农业车辆等,法规文本对灯具的基本定义、分类以及关键技术要求进行了系统性规范。雾灯应能够在雾天、雨雪等恶劣天气环境下补充主灯照明,通过较低且偏向地面的光束提高道路边缘和地表的视觉对比度,从而提升驾驶员视距和道路识别能力。


在性能与光学规范方面,R19要求前雾灯的光分布和光强必须符合特定的光度标准,以限制光束在水平线以上的光照强度,避免对迎面来车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法规中常见的雾灯类别包括B类雾灯和F3类雾灯,其中F3类相较于B类具有更严格的光束切割线、增强的低矮光强输出以及更宽的横向照明范围,从而在密集雾霾或降水天气条件下提供更佳的辅助照明性能。


R19对光色与光源也提出了明确规定,允许前雾灯发出白色或选择性黄色光。选择性黄色光在光谱上去除了短波蓝色成分,可以在某些气象条件下降低散射和眩光,从而改善雾中视觉清晰度,这种光色方案在历史上曾被广泛应用,并在R19中被正式定义和量化。


法规包含了严格的试验和测量程序,如光强分布测量、光束截止线评估以及灯具耐久性和材料稳定性测试。具体测量方法规定了光度计测量的几何位置、仪器精度要求以及测量屏设置,使各类雾灯在不同光学设计下能够在统一评估环境中获取可比的性能数据。尤其当雾灯采用塑料透镜时,还需进行材料稳定性测试,以验证长期工作中光学性能的保持。


R19还对批准标志与标识要求做出了规定,合格的前雾灯必须在灯体上标示制造商标识、法规批准号以及表示雾灯类别的符号,以便监管机构、整车厂商和后市场供应链能够直观识别产品是否满足UN法规的合规性。这一批准标记是灯具进入缔约国市场销售与装配的基本合规凭证。


目前,R19法规内容已被更全面的**UN R149《道路照明装置统一规定》**部分整合,该新版法规涵盖前雾灯在内的各类道路照明与信号装置统一规范,但R19在现行合规体系下仍对已获批准的前雾灯保持有效效力,并作为历史法规长期存在于多个国家的认证要求体系中。


综上所述,联合国法规R19通过明确雾灯的设计性能指标、光学测试方法、光色要求及批准标记规则,构建了针对机动车前雾灯的系统化技术标准体系,为全球范围内统一合规、互认和贸易流通提供了强有力的工程依据。

来源:汽车测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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