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1958年协定体系下制定的R63法规,针对的是两轮轻便摩托车在行驶状态下噪声排放的统一型式批准要求。该法规的技术目标在于,通过标准化的测试工况和测量方法,对轻便摩托车在典型道路行驶条件下产生的环境噪声进行工程化控制,从而降低其在城市和居住区交通环境中对周边人群的噪声影响。
R63的工程逻辑建立在轻便摩托车功率水平较低、使用频率高、城市通行占比大这一使用特征之上。与普通摩托车相比,轻便摩托车虽然动力和速度较低,但由于数量多、使用密集,其累计噪声影响不可忽视。因此,R63针对这一车辆类别单独制定噪声管理规则,而不是直接沿用适用于摩托车的噪声法规。
在试验方法方面,R63采用的是车辆通过噪声试验作为核心评价手段。车辆以规定的初始速度进入测试区,并在限定的操作条件下通过测量区域,布置在道路两侧的声级计记录车辆通过时的最大A计权声压级。该方法试图模拟轻便摩托车在城市道路加速或匀速行驶过程中对环境产生的典型噪声。
R63对试验操作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包括入口速度、加速方式、驾驶操作一致性以及挡位或传动状态的选择。通过这些约束,法规减少了因驾驶策略不同而对测量结果产生的影响,避免通过有利操作人为降低噪声值,从而提高不同车型之间结果的可比性。
在噪声限值管理方面,R63根据轻便摩托车的类别和技术特征,对允许的最大通过噪声水平作出了规定。这种限值设定体现了法规在环境保护目标与轻便摩托车基本使用功能之间的工程平衡,既避免过度约束影响车辆可用性,又防止噪声水平失控。
R63并不将噪声来源限定为排气系统。发动机机械噪声、进气噪声、传动系统噪声以及部分路面噪声,均可能在通过噪声试验中对结果产生影响。这一整体评价方式促使制造商从系统层面进行噪声控制,而非仅针对消声器进行局部优化。
在试验环境和仪器方面,R63对测试场地条件、地面特性、背景噪声水平以及测量设备精度作出了规定,以确保测得噪声值主要反映车辆自身特性,而非外界环境干扰。这些条件控制是噪声法规可重复性和公正性的基础。
需要明确的是,R63关注的是轻便摩托车在标准化行驶工况下的噪声排放水平,并不评价非法改装、极端驾驶行为或特殊路面条件下的噪声表现。对于在用车辆的噪声管理,通常需要结合其他法规或执法手段进行补充。
从法规体系角度看,R63与R41共同构成两轮车辆噪声管理的基础框架,分别针对不同动力等级和使用场景进行规范。这种分类管理方式有助于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工程可实施性。
在工程实践中,R63对轻便摩托车发动机标定、排气系统设计以及整车声学匹配具有直接影响。制造商需要在满足成本和结构约束的前提下,通过系统优化,使车辆在法规通过噪声测试中稳定达标。
总体来看,联合国R63通过对两轮轻便摩托车行驶噪声的统一试验方法和限值管理,将这一高频使用交通工具的环境噪声问题转化为可验证的工程指标,为城市交通噪声控制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来源:汽车测试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