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新法规解读-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处理要求 中,法规君分享过,为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对空间坐标、影像、点云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行为,自然资源部已发布 GB《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安全处理基本要求》等2项法规征求意见稿。
今天继续分享另外一个强标 GB《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传感系统安全基本要求》的主要内容。
法规范围
法规对象为搭载了时空数据传感系统、面向社会销售且在中国境内运行的智能网联汽车,包括其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检测要求。
---时空数据传感系统,由采集模块、存储模块、向车外传输模块等组成,包括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模块(GNSS)、惯性测量单元(IMU)、摄像头、激光雷达、远程/车载通信模块(TBOX)、车载单元(OBU)等。
---企业研发过程中的试验车、采集车非本标准范畴。
通用安全要求
时空数据传感器应具备独立的、可检测的关闭功能。
---时空数据传感器有空间位置类传感器(GNSS、IMU等)、影像传感器(摄像头等)、点云传感器(激光雷达等)三类。
---征求意见稿要求汽车上众多传感器都具备独立的关闭功能,在执行层面显然面临着巨大的困境。
时空数据传感系统的存储模块和向车外传输模块在运行时,应符合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要求。
---根据上位法,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算法及参数为国家秘密,经自然资源部会同国家保密局商军队部门认定后使用。
采集功能要求
时空数据传感器不得采集磁力数据。
---根据上位法,磁力数据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数据,如用于航空飞行器地磁导航、地磁定向、地下空洞探测等。
时空数据传感器的重力加速度数据采集能力应不优于 7 毫伽。
---根据上位法,精度在±5 毫伽至±7 毫伽的重力异常成果都属于国家秘密数据。
存储及传输功能要求
时空数据传感系统外部接口应具有访问控制和身份鉴别的机制,确保存储的时空数据不被任意获取。不应具有向智能网联汽车外部发送时空数据的功能。
---外部接口主要包括 USB 接口、诊断接口和其他接口等。
---根据上位法,测绘成果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
时空数据传感系统传输目的地不应包含境外目的地。
---根据上位法,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
时空数据传感系统应采用国家认定认可的通信网络。
---根据上位法,所选通信运营单位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检测要求
企业应申请智能网联汽车时空数据传感系统安全检测。
---由国家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检测承担主体。
来源:汽车法规视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