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背景
2.范围和定义
3.申请批准
4.批准
5.一般要求
6.DCAS功能的附加要求
7.DCAS运行监控
8.系统验证
9.系统信息数据
10.软件识别要求
11.系统安全要求
12.物理测试要求
13.模拟仿真要求
8.系统验证
8.1 系统验证应确保根据附件3进行评估的DCAS系统的功能和操作安全以及集成到车辆上的整个系统进行了可接受的全面考虑。
8.2 系统验证应证明集成在DCAS系统中的所有功能满足本法规第5章和第6章规定的性能要求。
系统验证应包括:
(a)根据附件3(第11章)的要求验证系统安全方面;
(b)根据附件4(第12章)的要求,在试验场内和公共道路上进行物理测试;
(c)根据第7章的要求监测DCAS系统或其功能。
8.2.1 系统的验证可能包括仿真测试和报告,例如感知覆盖率测量和安全度量。如果进行仿真测试,则应向型式认证机构提供附件5(第13章)中描述的置信度评估。
9.系统信息数据
9.1 在型式认证时,制造商应将下列数据连同本法规附件3(第11章)中要求的文件,包装在一起提供给型式批准机构。
9.1.1 根据第6章的要求及定义,DCAS系统具有下表中的功能时。制造商应使用“x”或“不适用”来确认DCAS功能可以在哪个领域运行,并根据需要填写表格。
特点系统最低速度系统最大速度激活的其他相关前提条件(例如车道宽度、道路类型、时间、天气条件)行驶车道中的定位(居中控制)驾驶员主动变道(C-ACSF)驾驶员确认的变道(D-ACSF)其他机动(如有,请具体说明)系统启动的变道(E-ACSF)(由制造商补充)
9.1.2 第9.1.1段所分类的某些类型的辅助功能,可以在哪些区域(高速公路或非高速公路)使用,制造商应用“x”或“不适用”确认该功能可以在哪个区域中运行,并根据需要填写表格:
特点非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行驶车道中的定位(居中控制)驾驶员主动变道(C-ACSF)驾驶员确认的变道(D-ACSF)其他机动(如有,请具体说明)系统启动的变道(E-ACSF)(由制造商补充)
9.1.3 DCAS系统及其功能可以被激活的条件和操作边界(边界条件)。
9.1.4 DCAS与其他车辆系统的交互(所有输入输出及连接方式)。
9.1.5 DCAS系统激活、停用和超控的方法。
9.1.6 驾驶员监控方式和判断监控驾驶员脱离的标准。
9.1.7 DCAS系统的每个功能提供的动态控制辅助。
9.1.8 DCAS系统使用除车道标记以外的其他输入来可靠地确定行驶路线,并在没有完全标记的车道行驶时继续提供横向控制辅助。
情况系统是否会在这些情况下继续提供横向控制协助?(是/否)操作域要求UN ECE R130附录3中的所有车道线高速公路只有一条车道线非高速公路道路边缘非高速公路车道线被遮挡(停放的汽车、路缘、建筑、设施)非高速公路(由制造商补充)
10.软件识别要求
汽车软件识别码RxSWIN都要强制了,你还不知道是啥么?
10.1 为确保DCAS系统软件可被识别,车辆制造商应实施R171SWIN。R171SWIN应保存在车辆上,或者,如果R171SWIN未保存在车辆上,制造商应向型式认证机构声明车辆或单个ECU的软件版本以及与相关型式认证的连接。
10.2 车辆制造商应通过满足UN ECE R156法规原始版本或后来的一系列修订版的要求,来证明符合R156法规(软件更新和软件更新管理系统)。
10.3 车辆制造商应在本UN法规的通信文档中提供以下信息:
(a)R171SWIN;
(b)如果R171SWIN没有放在车上,如何读取R171SWIN或软件版本。
10.4 车辆制造商可以在本法规的通信文档中提供相关参数列表,通过该列表可以识别R171SWIN代表的可以进行更新的软件。所提供的信息应由车辆制造商声明,可以不由型式认证机构验证。
10.5 因为硬件更改或法规更新,主机厂可能会更新系统的软件版本,导致新车与市场上已注册上牌的车的软件版本不一致。在与测试机构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避免重复测试。
车辆类型的修改和认证扩项
根据本法规第2.2段定义的车辆类型的每次修改都应通知批准该车辆类型的型式批准机构。然后,型式批准机构应:
(a)认为所做的修改不会对批准条件产生不利影响,并授予批准扩项extension;
(b)考虑到所做的修改会影响批准的授予条件,并需要在授予批准扩项之前进行进一步的测试或额外的检查;
(c)与制造商协商后,决定授予新的型式批准;
(d)适用下文(修订)所载程序,并酌情适用(扩项)所载程序。
修订Revision:
当信息文件中记录的细节发生变化,并且型式认证机构认为所做的修改不太可能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时,该修改应被指定为“修订”。
在这种情况下,型式认可机构应根据需要发布信息文件的修订页面,并标记每个修订页面以清楚地显示修改的性质和重新发布的日期。
信息文件的合并更新版本,连同修改的详细描述,应被视为符合此要求。
扩项Extension:
如果除信息文件中记录的细节发生变化外,修改应被指定为“扩项”:
(a)需要进一步检查或测试;或
(b)通信文件(附件除外)上的任何信息发生了变化;或
(c)后续的一系列修正案在生效后获得批准。
确认或拒绝批准,具体说明修改,应通过上文第4.3段规定的程序通知适用本UN法规的协定缔约方。此外,附件1通信文件所附信息文件和测试报告的索引应相应修改,以显示最近修订或扩项的日期。
型式认可机构应通过本UN法规附件1中的通信表格将扩项通知其他缔约方。它应为每个扩项分配一个序列号,称为扩项号。
生产一致性CoP
生产一致性程市应行合《1958年协定书》第2条和附表1中的一般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
(a)根据本法规认证的车辆应按照第5章的要求制造,以符合认证的型式;
(b)授予认证的型式机构可随时验证适用于每个生产单元的控制方法的符合性,此类检查的正常频率应为每两年一次;(c)如果不符合上述第8章中规定的要求,则可以撤销根据本法规授予的车辆型式认证;
(a)根据本法规认证的车辆应按照第5章的要求制造,以符合认证的型式;
(b)授予认证的型式机构可随时验证适用于每个生产单元的控制方法的符合性,此类检查的正常频率应为每两年一次;(c)如果不符合上述第8章中规定的要求,则可以撤销根据本法规授予的车辆型式认证;
(d)如果某一缔约方撤销了其先前授予的认证,则应立即通知采用本法规的其他缔约方,向其发送一份符合本法规附件1中所示格式的通知表。
生产不合格的处罚
如果不符合上述生产一致性CoP规定的要求,则可以撤销根据本法规授予的车辆型式认证。
如果某一缔约方撤回其先前授予的认证,则应立即通知采用本联合国法规的其他缔约方,向其发送一份符合本联合国法规附件1中所示格式的通知表。
正式停产
如果认证持有人完全停止制造根据本联合国法规认证的车辆类型,他应通知授予认证的型式认证机构,该机构应立即通过符合本联合国法规附件1中所示格式的通知表通知使用本法规的协议的其他缔约方。
如果车辆制造商打算为己在市场上注册(上牌)的车辆获得进一步的软件更新批准,则不认为生产停止。(若正式停产,则OTA也不允许了,这一点怕是有点多虑了,一般都是公司都没了
来源:智驾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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