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协议缔约方是否必须适用所有联合国法规?
不是的,1958年协议的缔约方可以选择“签署”(或“适用”)其感兴趣的联合国法规,但这并不是义务。它甚至可以选择不适用任何联合国法规。
当一个国家成为缔约方时,它可以声明其不受某些联合国法规的约束。不打算适用某些联合国法规的缔约方应通知秘书长。如果没有这样的通知,则新缔约方被视为适用其加入时生效的所有联合国法规。
此外,缔约方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前一年通知后停止适用任何联合国法规。该缔约方此前授予的对该联合国法规的车型认证应保持有效,直至撤销。然而,这种撤销仅在制造商未能履行其义务时才被预见。缔约方停止适用某项联合国法规并不是撤销车型认证的理由。
联合国法规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联合国法规在其生效后,对适用该法规的所有缔约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这些缔约方的唯一义务是承认任何其他适用同一联合国法规的缔约方颁发的车型认证。这意味着缔约方有权接受符合联合国法规以外的替代要求的车辆系统、设备或零部件,甚至可以选择不施加任何要求。然而,它不能对联合国法规涵盖的问题施加与该法规不同的要求(另见下面的问题10)。
此外,任何适用联合国法规的缔约方都可以根据该法规颁发车型认证,前提是其具备技术和行政能力(另见上面的问题7)。
不适用联合国法规的缔约方不受该法规相关的任何法律义务的约束。
联合国法规是否强制适用?能否保留替代性的国家要求?
联合国法规并非强制适用。适用联合国法规的缔约方可以选择保留替代性的国家立法,只要其接受根据该联合国法规授予的有效车型认证作为符合性的证明。
例如,适用联合国法规的缔约方可以决定同样接受符合替代性要求(例如美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US-FMVSS)的车辆系统、设备或零部件。它们甚至可以决定在国家层面不设任何法律要求,只要不妨碍根据该联合国法规授予的车型认证在国内被接受即可。
缔约方如何影响联合国法规的发展和演变?
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对新的联合国法规的制定及其适用的后续修正案进行投票。
对某一特定问题有重大利益的缔约方被强烈鼓励积极参与WP.29及其附属机构的各项工作,包括任何针对该主题的非正式工作组。通过这种积极参与,缔约方可以更好地影响立法发展,其意见也将受到欢迎。
不是1958年协议缔约方的国家能否使用联合国法规?
任何国家,即使不是1958年协议的缔约方,都可以通过将其内容纳入本国法律,或者简单地接受根据这些联合国法规授予的认证来“使用”联合国法规。
然而,加入1958年协议并适用相关联合国法规具有诸多额外优势。只有1958年协议的缔约方可以在发现某缔约方认证的产品不符合要求时,要求该缔约方采取纠正措施。此外,只有缔约方有权参与制定新的联合国法规或其修正案,并进行投票。因此,它们最有可能影响联合国法规及其修正案的发展,以确保其立场得到充分考虑。
是否可以在联合国法规的早期版本下颁发车型认证?如果是,相互承认的认证是如何进行的?
1958年协议第三版预见了这种可能性。所有适用联合国法规的缔约方都可以对任何早期版本的该法规授予车型认证,并且可以决定(但不是必须)在国家层面接受此类认证。在这种情况下,唯一的义务是同样接受根据该联合国法规最新版本授予的车型认证。
如果缔约方决定接受联合国法规的早期版本,应相应通知联合国秘书处,以便更新1958年协议的状态文件(文件编号ECE/TRANS/WP.29/343/Rev.xx)。
任何缔约方都可以决定仅接受根据联合国法规最新版本授予的车型认证。
因此,只有根据联合国法规最新版本授予的车型认证才能获得完全的相互承认。对于根据早期版本授予的车型认证,广泛的国际相互承认是可能的,但无法保证。
来源:智驾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