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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型式批准框架法规(EU)2018/858 4️⃣

2025-07-24 08:40

第11条 执法信息交流论坛

1. 委员会应建立、主持和管理一个执法信息交流论坛(“论坛”)。论坛应由各成员国任命的代表组成,代表他们的型式批准机构和市场监管机构。

在适当的时候,技术服务机构、符合第13(10)条中提到的执行行为要求的认可第三方、欧洲议会、行业和相关经济运营商的代表,以及参与安全和环境事务的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本条第7段中提到的程序规则作为观察员被邀请参加论坛。

论坛的咨询任务应以促进最佳实践为目标,以便于本法规的统一解释和实施、执法问题的交流、特别是技术服务的评估、指定和监测的合作、工作方法和工具的发展、电子信息交换程序的发展以及评估协调执法项目和处罚。

2. 论坛应考虑:

(a) 在实施本法规和附件II中列出的法规行为要求过程中,对这些要求的统一解释;

(b) 成员国根据第6(8)和(9)条进行的与型式批准和市场监管活动相关的结果;

(c) 委员会根据第9条进行的测试和检查的结果;

(d) 委员会根据第10条进行的评估;

(e) 由符合第13(10)条中提到的执行行为要求的认可第三方,提出的可能不合规的测试报告;

(f) 批准机构根据第31条进行的生产一致性审核的结果;

(g) 成员国根据第67(6)条提交的有关其评估、指定和通知技术服务程序的信息,以及对技术服务的监测;

(h) 与本法规要求的实施一般相关的事项,这些要求与根据第67(10)和第78(4)条对技术服务的评估、指定和监测有关;

(i) 经济运营商提供的输入;

(j) 第十一章规定的纠正或限制措施的实施;

(k) 市场监管活动的规划、协调和结果;

(l) 关于获取车辆OBD信息和第十四章规定的车辆修理和维护信息的事项,特别是关于根据第65条规定建立的程序的实施事宜。

3. 根据成员国根据第8(7)条提交的报告,委员会应每两年编制一份市场监管活动摘要报告,并向公众公开。

4. 委员会每年应向欧洲议会提交论坛活动的摘要。

5. 作为其咨询任务的一部分,并考虑到第2段的结果,论坛可以表达意见或发布建议。

在表达意见或发布建议时,论坛应努力达成共识。如果不能达成此类共识,论坛应以简单多数成员国的意见或建议表达其意见或发布其建议。每个成员国应有一票。持不同立场的成员国可以要求将其立场及其依据的理由记录在论坛的意见或建议中。

6. 在通过实施行为时,委员会应适当考虑论坛根据第5段表达的意见。

7. 论坛应制定其程序规则。


第12条 在线数据交换

1. 委员会和成员国应使用第27条中提到的共同安全电子交换系统,用于欧盟型式批准证书及其附件(如第28(1)条所指),包括任何测试报告以及任何欧盟型式批准的修正、拒绝或撤回。

委员会和成员国应使用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1/95/EC(5)建立的快速信息系统(RAPEX),以及根据法规(EC) No 765/2008建立的市场监管信息和通信系统(ICSMS),用于市场监管当局、成员国和委员会之间的市场监管、召回和其他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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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第37条的规定,从2026年7月5日起,成员国应通过车辆识别号向公众提供每个车辆的合格证书,作为共同安全电子交换系统中的电子格式结构化数据。

根据第37条的规定,从2026年7月5日起,成员国应向公众提供合格证书中包含的信息,不包括车辆识别号,作为共同安全电子交换系统中的电子格式的结构化数据。

(个人可以通过VIN号查询合格证书,提供的合格证书中不包含VIN号)

委员会应通过实施行为,建立本段第1和第2小段中提到的信息格式,以及公众访问这些信息的标准。这些实施行为应根据第83(2)条提到的审查程序通过。


3. 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在第27条中提到的共同安全电子交换系统、RAPEX和ICSMS之间建立接口,以便于市场监管活动,并确保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以及第三方的协调、一致性和准确性。

4. 成员国应使用第27条中提到的共同安全电子交换系统,以便向公众提供他们已授予、修正、拒绝或撤回的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欧盟型式批准列表,以及已为相应欧盟型式批准执行测试的技术服务列表,自2022年9月1日起可公开访问。

委员会应通过实施行为,建立本段第1小段中提到的信息格式,以及公众访问这些信息的标准。这些实施行为应根据第83(2)条提到的审查程序通过。

5. 委员会应开发一个工具,使公众可以访问由符合第13(10)条中提到的执行行为要求的认可第三方提供的测试结果,和对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性能的投诉。

第13条 制造商的一般义务

1.  制造商应确保其制造并投放市场的机动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已根据本法规的要求,特别是第5条的要求进行制造和批准。

2.  制造商应对批准程序的所有方面负责,并确保生产一致性。

在多阶段型式批准的情况下,制造商还应对他们添加到车辆完成阶段的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批准和生产一致性负责。

对已在早期阶段获得批准的部件、系统或独立技术单元进行修改的制造商应对修改后的部件、系统或独立技术单元的型式批准和生产一致性负责。

前一阶段的制造商应向后一阶段的制造商提供有关任何可能影响部件型式批准、系统型式批准或独立技术单元型式批准或整车型式批准的变更信息。此类信息应在整车型式批准的新扩展获得批准后,最迟在不完整车辆开始制造之前,尽早提供。

3. 如果制造商以一种方式对某一不完整车辆进行修改,使其适用于另一种不同类别的车辆,导致先前阶段型式批准中评估的要求发生变化,该制造商应对修改后的车辆所适用的要求负责。

4.  为了车辆的欧盟型式批准,设立在联盟之外的制造商应指定一个在欧盟内设立的代表,由其代表制造商同批准机构沟通。该制造商还应为市场监管目的在联盟内指定一个代表,该代表可以与欧盟型式批准目的指定的代表相同。

5.  制造商应确保其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的设计不包含在测试中改变其性能的策略或其他手段,以便在正常操作条件下遵守本法规。(不得考试造假,比如识别出测试场景,自动调参符合法规要求,公开道路使用时,不符合法规要求)

6.  制造商应建立程序以确保批量生产的车辆、系统、部件和独立技术单元与批准类型保持一致性。

7.  制造商应调查他们收到的与他们投放市场的机动车辆、系统、独立技术单元、部件和设备相关的任何风险、疑似事件或不合规问题有关的任何投诉。

制造商应记录此类投诉,包括对每个投诉的描述和精确识别受影响的车辆类型、系统、独立技术单元、部件或设备所需的详细信息。如果投诉已被证实,制造商应当就此向其分销商和进口商作出通知。

8.  除了根据第38条固定在车辆上的法定车牌和固定在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上的型式批准标志外,制造商还应在其投放市场的车辆、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上标明其名称、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及其在联盟的联系地址,或者如果不可能,则在包装或随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附带的文件上标明。

9.  制造商应确保,在车辆、系统、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处于其责任之下时,存储或运输条件不会危及其遵守本法规要求。

10.  在不影响第9(5)条的情况下,根据欧盟和国家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相关规定,车辆制造商应向第三方提供不合规测试所需的数据,包括在型式批准测试时应用的所有参数和设置。

为了本段第一小段的目的,委员会应通过实施相应的法规,指定应免费提供的数据,以及第三方需要满足的法规要求,以证明其在公共安全或环境保护领域的合法利益,以及它们所使用的相关测试设施。这些实施行为应根据第83(2)条提到的审查程序进行审查。

来源:智驾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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