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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型式批准框架法规(EU)2018/858 1️⃣8️⃣

2025-08-08 10:56

附录1 针对小批量生产车辆的要求




小批量方案I和小批量方案II只针对M1和N1类车型。


在以下情况下适用表1中“小批量方案I”的要求:

——车辆类型不是基于或衍生自大批量生产的车辆,包括面向欧盟或第三方市场的车辆;以及

——制造商所有M类和N类车辆类型在欧盟内注册、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年度总数量不超过1500辆。




小批量方案I一般指跑车、定制款、限量款车型,国内大批量生产的车,即使一年在欧洲只卖1500台也不能按小批量方案I进行认证。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表1中“小批量方案II”的要求以及表2的要求适用。



X:完全适用以下法规:

(a) 需要型式批准证书;

(b) 测试和检查应在第67条至第81条规定的条件下由技术服务部门或制造商进行;

(c) 测试报告应根据附件III起草;

(d) 应确保生产一致性。



A:适用法规如下:

(a)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应满足法规的所有要求;

(b) 不需要型式批准证书;

(c) 测试和检查应在第67条至第81条规定的条件下由技术服务部门或制造商进行;

(d) 测试报告应根据附件III起草;

(e) 应确保生产一致性。



B:适用法规如下:

与说明性注释“A”相同,但测试和检查可在批准机构同意的情况下由制造商自行进行。



C:适用法规如下:

(a) 应满足法规的技术要求,但适用不同的过渡条款;(接受老版本标准)

(b) 不需要型式批准证书;

(c) 测试和检查应在第67条至第81条规定的条件下由技术服务部门或制造商进行;

(d) 测试报告应根据附件III起草;

(e) 应确保生产一致性。



IF:如果安装在车辆上,则系统、独立技术单元或部件应满足要求。



n/a:不适用



表1和表2中规定的具体条款不能混合或组合。

来源:智驾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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