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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以下儿童不用安全座椅,违法!

2025-04-01 09:25

1. 法规要求

2. 选购及使用儿童束缚设备

3. 便携式儿童束缚设备

1. 法规要求

根据香港现行法例,如果私家车和货车的前排乘客是2岁或2岁以下儿童,则必须使用儿童束缚设备(安全座椅、安全带调节器、儿童增高座位)。

近日,《2024年道路交通(安全装备)(修订)规例》已获香港立法会通过。

从2025年11月1日起,8岁以下儿童除非身高达到1.35米,否则不论坐在私家车前排还是后排座位,均须使用儿童束缚设备(安全座椅、安全带调节器、儿童增高座位)。

8岁或以上儿童或身高至少1.35米的乘客,则须使用儿童束缚设备或佩戴成人安全带,否则司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驾驶私家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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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选购及使用儿童束缚设备

选择儿童束缚设备时,应按产品适用的身高和体重范围来挑选,年龄仅作参考。


应选择符合法规要求的儿童束缚设备,包括:a. 汽车安全带装置英国标准 BS 3254:1960 或 BS 3254 (包括第 2 部:1991 儿童束缚设备规格 );

b. 被动安全带系统英国标准规格 BS AU 157a、BS AU 185、BS AU 186、BS AU 186a、BS AU 202 或 BS AU 202a;


c. 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于1973年5月7日订立的欧洲经济委员会第16号规例(包括所有在 1998年8月1日之前作出的修订在内);欧洲经济委员会于1981年2月1日订立的欧洲经济委员会第44号规例(包括所有在1998年8月1日之前就儿童束缚设备作出的修订在内);或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于2013年8月7日订立的联合国第129号规例(包括所有在2025年11月1日之前就儿童束缚设备作出的修订在内 );(UNECE的R16、R44、R129均可)

d. 汽车安全带装置澳洲标准 AS 1754-1995;

e. 汽车安全带装置新西兰规格 NZS 5411;

f. 联邦汽车安全标准 ( 美国 ) 第 213 号标准FMVSS213;

g.日本工业标准JIS D0401:1990或JIS D0401:1996;

h. 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77年6月28日发出的第 77/541/EEC 条指示(包括所有在2005年6月30日之前就该指示作出的修订在内);

i. 澳洲 / 新西兰标准AS/NZS 1754:2010或AS/NZS 1754:2013;

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7887-2011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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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束缚设备会注上永久标记,以显示该儿童束缚设备所符合的标准。该永久标记的例子载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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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携带婴儿出行,部分适用于初生婴孩的安全座椅可以配合指定的婴儿手推车型号使用。

选购国际标准化组织固定装置(ISOFIX)安全座椅型号时,可向有关安全座椅的零售商或供应商查询适用的汽车型号列表,确定该款安全座椅能稳妥地安装在汽车座位上。

在首次使用安全座椅前,宜先清洗安全座椅的椅套、安全带及软垫等。

选购儿童束缚设备时应充份了解安装及使用方法。


儿童束缚设备于撞击后,表面可无受损迹象,但机械结构可能已为破坏,导致保护效能受损,故不宜再用。购买二手儿童束缚设备难以保证产品未曾受撞击,至于亲友用过的,也要询问清楚是否曾受跌撞。


3. 便携式儿童束缚设备


为保护儿童的上半身包括头部以抵受侧面撞击,儿童安全座椅左右两边一般都设有保护垫,并设有椅背。有些供儿童束缚设备则采用便携式的设计,例如安全带调节器、穿戴式安全约束背心、儿童增高座位(见下图例子)。

安全带调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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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戴式安全约束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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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增高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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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携式儿童束缚设备须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的规格或标准。

其中安全带调节器的原理是将汽车的安全带拉下及固定,让汽车安全带系在儿童身上的适当位置及不会勒住颈部,增强安全带于发生撞击时对儿童的保护作用。
然而,便携式儿童束缚设备由于两侧没有保护垫及椅背,故一般而言,这类装置在侧面撞击中保护能力会不及儿童安全座椅,但仍较没有使用任何儿童安全装置为佳。这类装置的轻巧便携设计,如果有儿童偶尔会乘坐私家车,司机或家长可考虑采用这类装置较为轻巧、方便携带的替代选项。 

来源:智驾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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