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L类:四轮以下机动车辆
2.M类:四轮及以上载人车辆
3.N类:四轮及以上载物车辆
4.O类:无动力挂车
5.T/R/S类:农用车辆
6.G类:越野车
为了在车辆制造方面建立最大的统一性,以改善道路安全和环境保护,并促进国际道路交通和车辆及其设备和零部件的贸易。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 ECE)在《1958年协定》中将摩托车(L)、机动车(M/N)、挂车(O)、农用车(T/R/S)、越野车(G)五大类车辆细分为了21种,其中摩托车7种、机动车6种、挂车4种、农用车3种、越野车1种。
1.L类:四轮以下机动车辆
L类车辆是四个轮子以下的机动车辆,共有7种,分别是:
“L1类”:
两轮车辆,发动机气缸容量(如为热发动机)不超过50cm³,无论推进方式如何,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50km/h。
“L2类”:
任何车轮布置的三轮车辆,发动机气缸容量(如为热发动机)不超过50cm³,无论推进方式如何,最大设计速度不超过50km/h。
“L3类”:
两轮车辆,发动机气缸容量(如为热发动机)超过50cm³,或无论推进方式如何,最大设计速度超过50km/h。
“L4类”:
三个车轮相对于纵向中间平面不对称排列的车辆(带挎斗摩托车),发动机气缸容量(如为热发动机)超过50cm³,或无论推进方式如何,最大设计速度超过50km/h。

“L5类”:
三个车轮相对于纵向中间平面对称排列的车辆,发动机气缸容量(如为热发动机)超过50cm³,或无论推进方式如何,最大设计速度超过50km/h。
来源:智驾小强